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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延迟刊发2022年全年业绩(ii)延后董事会会议及(iii)暂停交易

2023-04-03 00:00:00

(i)延迟刊发2022年全年业绩

(ii)延后董事会会议及

(iii)暂停交易

兹提述恒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2023年3月14日及2023年3月27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建议于2023年3月31日举行的会议(「董事会会议」),藉以(其中包括)考虑及批准本集团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2022年全年业绩」)及其刊发,以及考虑派付末期股息(如有)。

本公告乃由董事会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作出。

延迟刊发2022年全年业绩

根据上市规则第13.49(1)条,本公司须于本公司财政年度结束后不迟于三个月之日期(即2023年3月31日或之前)刊发2022年全年业绩公告。

董事会宣佈,由于仍未收到需要获得的一封银行询证函,所需审计程序尚未完成,因此将短暂延迟发佈2022年全年业绩。

董事会经审慎周详考虑后认为,本公司现阶段不宜刊发本集团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未经审核管理账目,因审计程序尚未完成,如须对未经审核管理账目作出重大会计调整,则管理账目可能无法准确反映本集团的财务表现及状况。董事会认为,在审计程序完成之前刊发本集团的未经审核管理账目可能会误导本公司的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延迟刊发2022年全年业绩构成对上市规则第13.49(1)条的不合规行为。本公司一直都在尽最大努力协助本公司核数师完成所需审计程序,以尽快刊发2022年全年业绩。根据董事会目前的评估,预期本公司将能够完成所需审计程序,并同意本公司核数师对本集团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财务报表的意见,以及将于2023年4月4日(星期二)之前刊发2022年全年业绩。

延后董事会会议

鉴于上文所述者,原定于2023年3月31日举行以考虑及批准(其中包括)2022年全年业绩的董事会会议现将延后到2023年4月4日举行。有关审议、考虑及批准事项的详情与日期为2023年3月14日的原有董事会会议通告所载者相同。

暂停交易

应本公司要求,本公司股份将于2023年4月3日上午九时正起暂停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买卖,以待刊发2022年全年业绩。

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刊发进一步公告,以告知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2022年全年业绩的任何重大发展。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