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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公佈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

2021-08-31 00:00:00

兹提述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刊发之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报告(「年报」)。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佈所用词汇与年报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澄清,就本集团根据香港法例第485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为本集团在香港经营的附属公司之僱员营运之定额供款强制性公积金退休福利计划而言,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并无僱主可用作减低现有供款水平之没收供款(由僱主代该等在供款悉数归属前退出计划之僱员作出)。年报第147页合併财务报表附注2.4「其他僱员福利-退休金计划」一段所披露之根据上市规则附录16第26(2)段披露之退休金付款应为如下:

本集团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 》,为本集团在香港经营的附属公司之僱员营运一个定额供款强制性公积金退休福利计划(「强积金计划」)。供款乃按僱员基本薪金的某百分比计算,并根据强积金计划的规则于应付时在损益中扣除。强积金计划的资产区分于本集团的资产,以独立管理的基金持有。本集团向强积金计划供款时,供款即全数归僱员所有。供款于到期应付时于合併损益及其他全面收入表确认为僱员福利开支。于截至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概无供款已被没收。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无可用作扣减未来年度强积金计划供款之没收供款(二零一九年:无)。」

除本公佈所披露者外,董事会确认年报内之所有其他资料及内容维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