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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佈有关成立合营企业之最新资料

2021-01-26 00:00:00

兹提述永盛新材料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八日、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二日及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三日的公佈(「该等公佈」),内容有关与Bagan于开曼群岛成立合营公司。除另有界定外,本公佈所用的词汇应与该等公佈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收购一间项目公司

董事会谨此知会股东,于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交易时段后),合营公司与浙江灵融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灵融」)的最终权益持有人沈海洋先生(「沈先生」)及邵余亨先生(「邵先生」)订立投资协议(「协议」),据此,合营公司已有条件同意收购,而沈先生及邵先生已有条件同意出售浙江灵融合共约33.5%的注册资本。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的总代价为人民币10,050,000元(相当于12,060,000港元)。

预期浙江灵融将主要从事提供建筑废弃物及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置处理服务。

有关浙江灵融的资料

浙江灵融为一间于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提供建筑废弃物及一般固体废弃物处置处理服务。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浙江灵融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即沈先生及邵先生)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

有关本集团及合营公司的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及本集团主要从事(i)差别化涤纶面料染色及加工;(ii)提供翻修、保养、改建及加建服务;及(iii)物业投资。合营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

订立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一直积极寻求多元化其收益来源,以为股东带来丰厚回报。透过与Bagan的合作,本集团一直多元化其于环保相关产业的业务组合(如开发水务相关项目),并一直探索将其业务拓展至除水务相关产业以外的环保相关产业的各个领域。透过与沈先生及邵先生熟识,本集团有机会进一步了解中国的固体废弃物处理行业。经考虑(i)中国固体废弃物处理及环保行业的前景;及(ii)浙江灵融的业务扩张计划,本集团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按8%年利率向浙江灵融授出约人民币9,950,000元的贷款(「贷款」),为期18个月。于授出贷款后,本集团与邵先生及沈先生就本集团对浙江灵融的投资进行公平磋商,以扩大其于中国固体废弃物处理行业的业务范围。考虑到(a)浙江灵融良好的财务背景;(b)预期获得贷款利息收入的收益及现金流量;(c)订立协议符合本集团的策略,且有利于本公司的长期业务前景,董事会认为,有关贷款及协议的条款、授出贷款以及订立协议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于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完成后,浙江灵融将不入账为本集团之附属公司,其财务业绩亦不会综合计入本集团财务报表。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由于有关授予浙江灵融之贷款金额的适用百分比率低于5%,故授予浙江灵融之贷款不受上市规则第14章的披露要求规限,亦不受上市规则第13.15条的一般披露义务规限。另一方面,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由于有关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适用百分比率亦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不构成本公司之任何须予公佈交易。本公佈乃由本公司自愿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