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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耀玻璃 公开发行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 年付息公告

2018-07-13 18:04:00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10B 条刊发。

兹载列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刊发的《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付息公告》,仅供参阅。

证券代码:600660 股票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临 2018-024

债券代码:136566 债券简称:16 福耀 01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 年 7 月 20 日

.债券付息日:2018 年 7 月 23 日(因 2018 年 7 月 22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即 2018 年 7 月 23 日)

由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于 2016 年 7 月 21 日发行的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8 年 7 月 23 日(因 2018年 7 月 22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7 月22 日至 2018 年 7 月 21 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本期债券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债券名称: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16 福耀 01,债券代码:136566。

3、发行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8 亿元,债券期限为 3 年。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3.00%,本期债券采取单利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

7、起息日:2016 年 7 月 22 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7 月 22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本金兑付日:2019 年 7 月 22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0、担保情况: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8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期债券本次付息情况

1、本次计息期限:2017 年 7 月 22 日至 2018 年 7 月 21 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0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部分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8 年 7 月 20 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次利息。

4、付息日:2018 年 7 月 23 日(因 2018 年 7 月 22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本期债券每手面值 1,000 元,本次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30.00 元/每手(含税)。

三、付息办法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的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的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面向合格投资者)(第一期)》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6 福耀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规定),根据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及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期债券发行人,然后由本期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应在收到债券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6 福耀01”债券付息事宜之 QFII/RQFII 情况表》(见附件一)、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并签字(或盖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该等材料原件应以专人递送、快递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本公司联系人:张伟,传真号码:86-591-85363983,地址:福建省福清市福耀工业区 II 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秘书办公室,邮政编码:350301。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三)其他本期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他本期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五、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等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清市福耀工业区 II 区

联系人:张伟

联系电话:86-591-85363763

邮政编码:350301

2、主承销商: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十八层 1807-1819 室

联系人:邓仑昆

联系电话:86-10-66273146

邮政编码:100033

3、债券受托管理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 号财富金融中心 20 层

联系人:高巍

联系电话:86-10-85606888

邮政编码:100020

4、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86-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