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须予披露交易就出售北京福通75%股权交易最新进展

2024-04-25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606) 须予披露交易 就出售北京福通75%股权交易最新进展 兹提述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分别为2018年6月29日、2018年12月25日、2019年8月29日、2020年6月6日和2021年6月18日的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拟向太原金诺实业有限公司(「太原金诺」)转让北京福通合共75%的股权,并数次延长太原金诺第二期转让款(定义见下文)的付款期限。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使用之词义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披露,本公司同意向太原金诺转让北京福通合共75%的股权(「本次股权转让」),总对价为人民币100,445万元,其中包括(i)北京福通51%的股权作价人民币68,305万元,太原金诺已于2018年7月15日前支付,且本公司已配合太原金诺完成北京福通51%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以及(ii)北京福通24%的股权(「第二期转让」)作价人民币32,140万元(「第二期转让 款」),太原金诺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支付。 于2024年3月29日,本公司收到太原金诺的放弃对北京福通剩余24%股权购买的商榷函,太原金诺表示因无法预防的外因影响,导致其当前已没有能力进行第二期转让并申请放弃进行第二期转让,同时申请免除自2021年10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应向本公司支付的以第二期转让款为基数按照3.85%年利率计算的利息(「应计利息」)。为了顺利解决该事项,保障本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经与太原金诺友好协商,本公司同意太原金诺可以终止第二期转让,本公司将保留北京福通24%股权,亦同意免收应计利息。 经本公司董事局(「董事局」)审议批准,本公司与太原金诺于2024年4月25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五)(「补充协议(五)」),主要约定如下: 1. 终止履行第二次转让相关约定,太原金诺无需向本公司支付第二期转让款,本公司亦免收应计利息; 2. 本公司与太原金诺于2018年8月28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 让协议」)中其他已履行完毕的内容不作变更; 3.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北京福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董事会变更为股东会,北京福通股东会决议事项均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通过。北京福通的所有公章等印鉴、证照、财产及产权证书、财务账簿、会计凭证、档案、文件资料等,均由本公司指派人员保管;北京福通高级管理人员均由本公司指派或聘用,本公司负责北京福通的日常经营管理;及 4. 其他条款仍按本公司与太原金诺于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执行。 董事局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已充分考虑以下因素:(i)太原金诺受外因影响,当前已没有能力支付第二期转让款;(ii)本公司目前仅根据完成北京福通51%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第二期转让尚未交割,本公司仍持有49%的股权,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iii)北京福通最高权力机构将变更为股东会,且决议事项均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方可通过;北京福通的所有重要公司资料、证照和印鉴等,均由本公司保管;且本公司将继续负责北京福通的日常经营管理,并指派或聘用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董事局认为补充协议(五)的条款是公平合理的,签订补充协议(五)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本次太原金诺终止履行约定后,本公司将减少投资收益人民币21,212.88万元,但不影响现金流。 承董事局命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曹德旺 董事长 中国福建省福州市 2024年4月26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局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曹德旺先生、曹晖先生、叶舒先生及陈向明先生;非执行董事吴世农先生及朱德贞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刘京先生、薛祖云先生及达正浩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