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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牙科持续关连交易租赁协议(摘要)

2016-12-30 22:55:00

谨此提述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订立前租赁协议之招股章程。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保康(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作为租户)就物业I订立租赁协议I,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以续订前租赁协议项下之租赁。

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本集团与其关连人士订立下列该等租赁协议:

(i) 陈冠峰先生及陈冠斌先生(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II订立租赁协议II,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ii) 陈冠峰先生及陈冠斌先生(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III订立租赁协议III,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iii) 陈冠峰先生及陈冠斌先生(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IV订立租赁协议IV,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iv) 陈冠峰先生及陈冠斌先生(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V订立租赁协议V,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v) 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业主C(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VI订立租赁协议VI,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vi) 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业主C(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VII订立租赁协议VII,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vii) 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业主C(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VIII订立租赁协议VIII,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viii)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业主C(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IX订立租赁协议IX,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ix) 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业主C(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X订立租赁协议X,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x) 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业主C(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XI订立租赁协议XI,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xi) 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业主C(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XII订立租赁协议XII,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xii) 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业主C(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XIII订立租赁协议XIII,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xiii) 业主B(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XIV订立租赁协议XIV,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xiv) 业主C(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XV订立租赁协议XV,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及

(xv) 业主A(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XVI订立租赁协议XVI,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4)条及第14A.12条,由於业主A、业主B及业主C分别为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魏圣坚先生之联系人,故彼等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此外,保康分别由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魏圣坚先生持有37.5%、37.5%及25%权益。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4)条及第14A.12条,保康为陈冠峰先生及陈冠斌先生之联系人,故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章,订立该等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根据租赁协议I已付或应付租赁协议I项下截至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最大年租总额之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租赁协议I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并不构成须予公布交易,故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有关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之规定。由於根据租赁协议I已付或应付租赁协议I项下截至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最大年租总额之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 5%及少於3,000,000港元,故订立租赁协议I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公告、年度审核之规定、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鉴於(i)该等租赁协议全部乃由本集团之附属公司於12个月期间内订立或完成;及(ii)该等租赁协议乃由本集团之附属公司与相同一方或彼此关连之多方订立,故该等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及第14A.82条合并计算。

由於最大年度上限总额之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该等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并不构成须予公布交易,故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有关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之规定。然而,由於最大年度上限总额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均超过1%但低於5%,订立该等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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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谨此提述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订立前租赁协议之招股章程。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保康(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作为租户)就物业I订立租赁协议I,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以续订前租赁协议项下之租赁。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租赁协议I

日期 : 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订约方 : (i) 保康(作为业主)

(ii) 现代牙科器材(作为租户)

所租赁之物业I : 香港九龙长沙湾永康街77号环荟中心17楼1701-1702室、1708-1712室及1715-1716室

用途 : 商业用途

建筑面积 : 8,554平方米

年期 : 自二零一六年九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包括首尾两日),为期两年

租金 : 每个历月213,850港元(包括地租及政府差饷,不包括管理费、电费及其他费用)

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本集团与其关连人士订立租赁协议II、租赁协议III、租赁协议IV、租赁协议V、租赁协议VI、租赁协议VII、租赁协议VIII、租赁协议IX、租赁协议X、租赁协议XI、租赁协议XII、租赁协议XIII、租赁协议XIV、租赁协议XV及租赁协议XVI。主要条款载列如下:租赁协议II

日期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 (i) 陈冠峰先生及陈冠斌先生(作为业主)

(ii) 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

所租赁之物业II :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文苑街12号东方骏宿舍楼101-109

用途 : 住宅用途

建筑面积 : 410平方米

年期 :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租金 : 每个历月人民币20,568元(相等於约23,036港元)(不包括管理费、保养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租赁协议III

日期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 (i) 陈冠峰先生及陈冠斌先生(作为业主)

(ii) 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

所租赁之物业III :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文苑街12号东方骏宿舍楼201-209

用途 : 住宅用途

建筑面积 : 410平方米

年期 :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租金 : 每个历月人民币20,268元(相等於约23,700港元)(不包括管理费、保养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租赁协议IV

日期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 (i) 陈冠峰先生及陈冠斌先生(作为业主)

(ii) 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

所租赁之物业IV :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文苑街12号东方骏宿舍楼301-309

用途 : 住宅用途

建筑面积 : 410平方米

年期 :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租金 : 每个历月人民币19,968元(相等於约23,364港元)(不包括管理费、保养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租赁协议V

日期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 (i) 陈冠峰先生及陈冠斌先生(作为业主)

(ii) 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

所租赁之物业V :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文苑街12号东方骏宿舍楼401-409

用途 : 住宅用途

建筑面积 : 410平方米

年期 :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租金 : 每个历月人民币19,668元(相等於约22,028港元)(不包括管理费、保养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租赁协议VI

日期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 (i) 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业主C(作为业主)

(ii) 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

所租赁之物业VI :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围村石岭工业区7栋B座B201-213及215

用途 : 住宅用途

建筑面积 : 520平方米

年期 :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租金 : 每个历月人民币20,214元(相等於约22,640港元)(不包括管理费、保养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租赁协议VII

日期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 (i) 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业主C(作为业主)

(ii) 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

所租赁之物业VII :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围村石岭工业区7栋B座B301-313及315

用途 : 住宅用途

建筑面积 : 520平方米

年期 :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租金 : 每个历月人民币19,714元(相等於约22,080港元)(不包括管理费、保养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租赁协议VIII

日期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 (i) 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业主C(作为业主)

(ii) 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

所租赁之物业VIII :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围村石岭工业区7栋B座B401-413及415

用途 : 住宅用途

建筑面积 : 520平方米

年期 :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租金 : 每个历月人民币19,214元(相等於约21,520港元)(不包括管理费、保养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租赁协议IX

日期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 (i) 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业主C(作为业主)

(ii) 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

所租赁之物业IX :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围村石岭工业区7栋B座B501-513及515

用途 : 住宅用途

建筑面积 : 520平方米

年期 :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租金 : 每个历月人民币18,714元(相等於约20,960港元)(不包括管理费、保养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租赁协议X

日期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 (i) 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业主C(作为业主)

(ii) 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

所租赁之物业X :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围村石岭工业区7栋B座B601-613及615

用途 : 住宅用途

建筑面积 : 520平方米

年期 :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租金 : 每个历月人民币18,214元(相等於约20,400港元)(不包括管理费、保养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租赁协议XI

日期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 (i) 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业主C(作为业主)

(ii) 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

所租赁之物业XI :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围村石岭工业区7栋B座B701-713及715

用途 : 住宅用途

建筑面积 : 520平方米

年期 :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租金 : 每个历月人民币17,714元(相等於约19,840港元)(不包括管理费、保养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租赁协议XII

日期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 (i) 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业主C(作为业主)

(ii) 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

所租赁之物业XII :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围村石岭工业区7栋B座B801-813及815

用途 : 住宅用途

建筑面积 : 520平方米

年期 :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租金 : 每个历月人民币17,214元(相等於约19,280港元)(不包括管理费、保养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租赁协议XIII

日期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 (i) 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业主C(作为业主)

(ii) 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

所租赁之物业XIII :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围村石岭工业区7栋B座C201、C203、C205、C207、C209、C210、C211、C213、C214及C301

用途 : 住宅用途

建筑面积 : 363.42平方米

年期 :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租金 : 每个历月人民币14,308元(相等於约16,028港元)(不包括管理费、保养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租赁协议XIV

日期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 (i) 业主B(作为业主)

(ii) 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

所租赁之物业XIV :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高路留仙居北区9号商住楼1821、1916、1921及1932

用途 : 住宅用途

建筑面积 : 159.6平方米

年期 :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租金 : 每个历月人民币12,738元(相等於约14,267港元)(不包括管理费、保养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租赁协议XV

日期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 (i) 业主C(作为业主)

(ii) 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

所租赁之物业XV :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高路留仙居北区9号商住楼1922、1924及1925

用途 : 住宅用途

建筑面积 : 131.52平方米

年期 :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租金 : 每个历月人民币9,553元(相等於约10,699港元)(不包括管理费、保养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

租赁协议XVI

日期 :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後)

订约方 : (i) 业主A(作为业主)

(ii) 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

所租赁之物业XVI :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高路留仙居北区9号商住楼1901、1902、1907、1909、1926、1927、1931、1933 及1934

用途 : 住宅用途

建筑面积 : 367.08平方米

年期 : 自二零一七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期两年

租金 : 每个历月人民币28,660元(相等於约32,099港元)(不包括管理费、保养费、水电费及其他费用)订立该等租赁协议之理由及好处

该等租赁协议乃经参考以下因素後经公平磋商订立:(i)规模、位置、设施及用途均可资比较之该等物业之现行市场租金;及(ii)该等物业之不同状况(包括但不限於该等物业之面积及位置)。

物业I为本公司之主要营业地点,故订立租赁协议I乃为重续前租赁协议。物业II、物业III、物业IV、物业V、物业VI、物业VII、物业VIII、物业IX、物业X、物业XI、物业XII、物业XIII、物业XIV、物业XV及物业XVI将作为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之员工宿舍,毗邻本公司位於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围村之生产基地及办公楼,交通便利。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i)年度上限总额之金额、该等租赁协议之条款及根据该等租赁协议拟进行之交易属公平合理;(ii)根据该等租赁协议拟进行之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或更佳条款於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及(iii)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有关本公司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为全球领先之义齿器材供应商,专注向快速发展之义齿行业之客户提供定制义齿。本集团主要从事提供义齿器材(包括固定义齿器材,如牙冠及牙桥;活动义齿器材,如活动义齿;及其他器材,如正畸类器材、运动防护口胶及防鼾器)。

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业务为为香港及海外市场生产义齿器材。

现代牙科器材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业务为於香港市场买卖义齿器材及为我们自身生产基地进行采购。

有关保康之资料

保康为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物业投资业务,并分别由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魏圣坚先生持有37.5%、37.5%及25%权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7(4)条及第14A.12条,鉴於陈冠峰先生及陈冠斌先生为本公司之董事兼主要股东,而保康为陈冠峰先生及陈冠斌先生之联系人,故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此外,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07(4)条及第14A.12条,由於业主A、业主B及业主C分别为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魏圣坚先生之联系人,故彼等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订立该等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构成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

由於根据租赁协议I已付或应付租赁协议I项下截至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最大年租总额之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租赁协议I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并不构成须予公布交易,故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有关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之规定。由於根据租赁协议I已付或应付租赁协议I项下截至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七年及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最大年租总额之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及少於3,000,000港元,故订立租赁协议I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公告、年度审核之规定、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鉴於(i)该等租赁协议全部乃由本集团之附属公司於12个月期间内订立或完成;及(ii)该等租赁协议乃由本集团之附属公司与相同一方或彼此关连之多方订立,故该等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4A.81条及第14A.82条合并计算。由於最大年度上限总额之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该等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并不构成须予公布交易,故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有关申报、公告及股东批准之规定。然而,由於最大年度上限总额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均超过1%但低於5%,订立该等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一般事项

由於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魏圣坚先生於订立该等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故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魏圣坚先生已放弃就批准订立该等租赁协议、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年度上限总额之董事会决议案投票。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年度上限总额」 指 该等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建议年度上限总额;

「联系人」、「关连人士」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及「控股股东」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本公司」 指 现代牙科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600),一间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业主A」 指 陈冠峰先生之联系人;

「业主B」 指 陈冠斌先生之联系人;

「业主C」 指 魏圣坚先生之联系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现代牙科器材」 指 现代牙科器材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及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现代牙科器材深圳」 指 现代牙科器材(深圳)有限公司,一间於中国成立之公司及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

「保康」 指 保康国际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由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魏圣坚先生分别持有37.5%、37.5%及25%权益;

「陈冠峰先生」 指 陈冠峰先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主席及控股股东;

「陈冠斌先生」 指 陈冠斌先生,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

「魏圣坚先生」 指 魏圣坚先生,执行董事及兼行政总裁;

「平方米」 指 平方米;

「该等物业」 指 物业I、物业II、物业III、物业IV、物业V、物业VI、物业VII、物业VIII、物业IX、物业X、物业XI、物业XII、物业XIII、物业XIV、物业XV及物业XVI;

「物业I」 指 香港九龙长沙湾永康街77号环荟中心17楼1701-1702室、1708-1712室及1715-1716室;

「物业II」 指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文苑街12号东方骏宿舍楼101-109;

「物业III」 指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文苑街12号东方骏宿舍楼201-209;

「物业IV」 指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文苑街12号东方骏宿舍楼301-309;

「物业V」 指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文苑街12号东方骏宿舍楼401-409;

「物业VI」 指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围村石岭工业区7栋B座B201 - 213及215;

「物业VII」 指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围村石岭工业区7栋B座B301 - 313及315;

「物业VIII」 指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围村石岭工业区7栋B座B401 - 413及415;

「物业IX」 指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围村石岭工业区7栋B座B501 - 513及515;

「物业X」 指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围村石岭工业区7栋B座B601 - 613及615;

「物业XI」 指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围村石岭工业区7栋B座B701 - 713及715;

「物业XII」 指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围村石岭工业区7栋B座B801 - 813及815;

「物业XIII」 指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围村石岭工业区7栋B座 C201、C203、C205、C207、C209、C210、C211、C213、C214及C301;

「物业XIV」 指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高路留仙居北区9号商住楼1821、1916、1921及1932;

「物业XV」 指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高路留仙居北区9号商住楼1922、1924及1925;

「物业XVI」 指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高路留仙居北区9号商住楼1901、1902、1907、1909、1926、1927、1931、1933及1934;

「前租赁协议」 指 保康(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作为租户)就物业I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一月七日之租赁协议;

「招股章程」 指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日之招股章程;

「租金」 指 根据该等租赁协议已付或应付之租金;

「人民币」 指 人民币元,中国法定货币;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美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租赁协议I」 指 保康(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作为租户)就物业I於二零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订立之租赁协议,以重续前租赁协议项下之租赁;

「租赁协议II」 指 陈冠峰先生及陈冠斌先生(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II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之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III」 指 陈冠峰先生及陈冠斌先生(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III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之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IV」 指 陈冠峰先生及陈冠斌先生(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IV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之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V」 指 陈冠峰先生及陈冠斌先生(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V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之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VI」 指 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业主C(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VI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之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VII」 指 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业主C(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VII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之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VIII」 指 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业主C(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VIII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之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IX」 指 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业主C(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IX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之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X」 指 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业主C(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X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之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XI」 指 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业主C(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XI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之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XII」 指 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业主C(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XII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之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XIII」 指 陈冠峰先生、陈冠斌先生及业主C(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XIII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之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XIV」 指 业主B(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XIV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之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XV」 指 业主C(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XV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之租赁协议;

「租赁协议XVI」 指 业主A(作为业主)与现代牙科器材深圳(作为租户)就物业XVI於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之租赁协议;

「该等租赁协议」 指 租赁协议I、租赁协议II、租赁协议III、租赁协议IV、租赁协议V、租赁协议VI、租赁协议VII、租赁协议VIII、租赁协议IX、租赁协议X、租赁协议XI、租赁协议XII、租赁协议XIII、租赁协议XIV、租赁协议XV及租赁协议XVI;

「美元」 指 美元,美国法定货币;及

「%」 指 百分比。

本公告载列之人民币与港元之汇率为人民币 1.12元兑1.00港元。该汇率并不代表人民币可实际按该汇率或任何汇率兑换为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