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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2)条董事资料更新

2022-03-11 00:00:00

本公佈乃由现代牙科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为「本集团」)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2)条提供由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张惠彬博士,香港太平绅士(「张博士」)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l)条须予披露之资料更新。

董事通知之有关另一间上市公司之事宜

本公司获张博士通知,彼近期注意到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就银合控股有限公司(清盘中)(「银合」)清盘作出的命令(「命令」)。于二零一四年九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期间,张博士为银合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银合为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银合之股份于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股份代号:8260),但其已自二零二一年七月二日起暂停买卖,直至本公佈日期。根据其最新刊发之财务报告,银合及其附属公司(「银合集团」)主要从事:(i)提供外判人力资源服务、行政人员╱员工搜寻服务及其他人力资源支援服务;(ii)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提供信贷评估及信贷咨询服务;(iii)于中国经营点对点融资平台及提供其他贷款中介业务;(iv)于中国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业务;(v)贷款融资服务;及(vi)保险培训服务。根据银合刊发之公佈:(a)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吴佩娜女士(「呈请人」)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7条向高等法院提出对银合进行清盘之呈请(「呈请」),理由为银合无法于二零二一年七月五日偿还其根据银合与呈请人于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或相近日子就一份债券认购协议结欠之债务为数10,285,753.29港元及利息;(b)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何宏玲女士(「支持债权人」)提出呈请出庭之意向通知书,支持银合清盘,理由为彼为银合合共6,306,894港元之债权人;及(c)呈请计划于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在高等法院聆案官席前聆讯。根据公开记录之搜索结果,于二零二二年二月十四日对银合清盘作出命令,破产管理署署长获委任为银合之临时清盘人。

本集团与银合集团并无关联,且并无涉及呈请以及呈请人及支持债权人针对银合之相关申索(统称为「银合相关事宜」)。除张博士通知之上文所披露之资料及╱或从公开来源获得之资料外,本公司并不知悉与银合相关事宜有关之其他资料。由于本公司与银合相关事宜并无关联或牵涉其中,该等事宜并无且将不会对本集团之业务及营运产生任何影响。

董事并无关联或牵涉其中之确认

张博士向本公司确认:(a)彼与银合相关事宜并无关联且并无牵涉其中;(b)于彼于二零二一年八月辞任银合独立非执行董事后方发现呈请及命令,除公开获得之资料外,彼并不知悉该等事宜;(c)彼并非呈请之答辩人,亦非银合清盘程序之一方,且并不知悉因银合相关事宜而已或将对彼作出之任何实际或潜在申索;及(d)除对银合作出命令(本公司已获通知该事宜)外,并无彼根据上市规则13.51(2)(h)至(v)条而须予披露之其他事宜,且并无事宜须提请本公司及其股东(「股东」)垂注。于该情况下,董事会认为,银合相关事宜并无影响董事会对张博士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继续作出贡献之信心。

根据上市规则须作出之披露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条,发行人须刊发公佈,当中载有于有关董事任期内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披露有关该董事资料任何变动之资料更新。董事须促使及╱或协助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第13.51(2)及13.51B条,即时知会发行人相关资料及与该董事相关之变动,包括须根据上市规则13.51(2)(l)条披露有关于彼担任无偿债能力企业董事期间或彼不再担任无偿债能力企业董事后十二个月内另一企业进入无偿债能力清盘之资料。本公佈乃由本公司为遵守该披露义务而作出。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张博士担任本公司董事之其他事宜须提请股东垂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