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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出售浙江浩然之29.0%股权

2020-06-30 00:00:00

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三十日(交易时段后),股份转让协议已订立,据此买方已同意购买及卖方已同意出售浙江浩然之29.0%股权,现金代价为人民币31,900,000元(相等于34,900,000港元)。出售事项为持续申索之和解安排一部分。于完成后,本集团成员公司将不会持有浙江浩然之任何股权。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相关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多于5%但少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该词汇定义见上市规则),并须遵守申报及公佈规定但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出售事项之现金代价金额属公平合理,并由买方与卖方根据公平原则及按一般商业条款磋商而定,而连同其他金额构成持续申索之全面及最终和解之总金额人民币448,000,000元(相等于490,800,000港元)之一部分,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