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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胜集团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24 12:17:00

兹通告威胜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星期五上午十一时正於香港上环干诺道中168 – 200号信德中心西座26楼2605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董事会报告书、经审核财务报表与核数师报告书;

2. 宣派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0.24港元;

3. 重选曹朝辉女士为执行董事;

4. 重选郑小平女士为执行董事;

5. 重选许永权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6. 重选栾文鹏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7. 授权董事厘定董事酬金;及

8. 重新委任核数师及授权董事厘定彼等之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

9. 「动议

(i)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按照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以不时经修订者为准)并受其规限下,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已发行股份;

(ii)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或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iii) 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获授权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而前述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a)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者之期间:

(b)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c) 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d) 本公司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的方式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期。」

10.「动议

(i)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出或须行使该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及交换或兑换权;

(ii) (a)段之批准将附加给予本公司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或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及交换或兑换权;

(iii) 本公司董事根据(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除因下列情况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0%:(i)供股;或(ii)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批准之购股权计划;或(iii)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而作出之规定配发股份以替代本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有关本公司股份之类似安排,而前述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a)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者之期间:

(b)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c) 法例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

(d) 本公司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的方式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所载授权之日期;及

(e) 「供股」指本公司董事於指定期间,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日之持股比例公开发售股份(惟本公司董事可就排他性或本公司董事就零碎配额或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任何限制,作出其认为必要或合宜之其他安排)。」

11.「动议在通过上文第9及10项决议案之情况下,加入本公司根据上文第9项决议案之授权而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数目,扩大授予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第10项决议案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普通股本中之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

12.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本公司之特别决议案:

「(a)动议待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批准後,将本公司之英文名称由「Wasion GroupHoldings Limited」变更为「Wasion Holdings Limited」,并将本公司之双重外文名称由「威胜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威胜控股有限公司」;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立及进行其全权酌情认为就实行前述事项及╱或使前述事项生效而言属必要、适宜、恰当或权宜之一切有关文件以及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名人士为其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凡持有本公司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本通函随附供大会使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3. 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阁下或阁下的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如股东为法团,则本表格须盖上其印监,或由负责人、授权人或正式获授权的其他人士签署。

4.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不迟於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否则代表委任表格将不会视为有效。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於会上投票。

5. 倘为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该等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於任何大会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该名持有人为唯一有权投票者。但如超逾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仅接纳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联名登记之排名於首之其中一名有关人士亲自作出之投票,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