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亨得利1) 宣派特别股息及(2) 暂停登记股东名册

2017-07-28 18:51:00

兹提述亨得利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之公告(「该公告」)、二零一七年二月八日、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二零一七年三月三日、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二零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及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之公告(「完成公告」)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之通函(「通函」),内容有关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及关连交易。兹亦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之公告(「赎回公告」),内容有关赎回本公司之优先票据(「赎回」)。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通函及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特别股息

如通函所披露,董事会建议宣派每股人民币0.25元之特别股息。有关股息将根据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前50日人民币兑港元的平均汇率以港元派付,惟须受包括(其中包括)完成落实的若干条件所规限。

根据完成公告,本公司预期於赎回後宣派特别股息。如赎回公告所披露,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赎回後,董事会欣然宣布特别股息的所有条件已获达成且董事会宣布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宣派特别股息。基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前50日人民币兑港元的平均汇率为人民币1元兑1.11627港元,特别股息为每股0.28港元。特别股息应以港元派付予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预期将於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前後派付特别股息。

暂停登记股东名册

为厘定股东的特别股息权利,本公司将自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四日至二零一七年八月十六日(包括首尾两日)暂停登记股东名册,期间概不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特别股息资格,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於二零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