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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有关签立新中民物业协议的联合公告

2019-12-12 00:00:00

新中民物业协议

兹提述该公告。签立新中民物业协议的条件(包括完成重组)均已达成。

于2019年12月12日,买方及卖方订立了新中民物业协议,据此,买方同意有条件以可变对价收购而卖方同意有条件出售新中民物业60%股权,惟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00元。新中民物业协议之主要条款与该公告所概述者大致相同。

上市规则之涵义

(1)对雅生活而言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由于收购事项(按合併基准计算)涉及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100%,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雅生活的非常重大收购,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下的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2)对雅居乐而言

雅生活为雅居乐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由于收购事项(按合併基准计算)涉及的一个或多个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全部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雅居乐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下的申报及公告之规定(但毋须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于新中民物业完成须待新中民物业协议所载的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告落实,收购新中民物业权益未必会如期进行。因此,雅居乐股东、雅生活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雅居乐及╱或雅生活的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