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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向神华天津增资

2020-07-23 00:00:00

兹提述天津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14年10月23日有关增资的公告(「2014年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2014年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2014年公告所述,天津港股份及合营伙伴已共同同意以现金方式按比例向神华天津增资合共人民币1,399,527,500元,其中天津港股份同意出资人民币629,787,400元,合营伙伴同意出资人民币769,740,100元。如完全实施增资,则神华天津的已缴资本应由人民币1,264,000,000元增加至人民币2,663,527,500元。

于本公告日期,神华天津的注册资本已增加至人民币2,663,527,500元,而天津港股份及合营伙伴已根据增资分别向神华天津出资人民币117,443,500元及人民币143,545,000元。神华天津的已缴资本为人民币1,524,988,500元,其中天津港股份已缴人民币686,243,500元,合营伙伴已缴人民币838,745,000元。神华天津的未缴资本为人民币1,138,539,000元(「未缴资本」)。

终止协议

于2020年7月23日,天津港股份及合营伙伴订立终止协议(「终止协议」),据此,天津港股份及合营伙伴同意终止增资并不再向神华天津投入未缴资本,神华天津的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2,663,527,500元减少至人民币1,524,988,500元。

终止增资后,天津港股份及合营伙伴于神华天津的持股百分比分别维持于45%及55%不变,神华天津继续列账为本集团的联营公司。

订立终止协议的理由

诚如2014年公告所述,增资是为工程项目提供资金。由于工程项目已经终止,双方同意不再投入未缴资本。

董事认为,终止增资属公平合理及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终止增资对本集团的业务营运及财务状况并无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终止增资构成终止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于2014年公告披露的须予披露交易,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36条须予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