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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

2020-03-30 00:00:00

修订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 2017 年 9 月 27 日的公告, 当中公佈(其中包括)本公司与天津港集团订立 2017 年采购框架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 2019 年 8 月 29 日的公告, 当中公佈(其中包括) 修订 2017 年采购框架协议的年度上限。

董事会预计 2017 年采购框架协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现有年度上限将不足够,因此, 董事会建议修订相关年度上限。

上市规则的涵义

天津港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53.5% 权益,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的定义,天津港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故此,本集团与天津港集团公司的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 14A 章下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 2017 年采购框架协议项下交易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的经修订年度上限的有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 0.1% 但低于 5%, 有关的经修订年度上限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 章有关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