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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

2019-08-29 00:00:00

修订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上限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2017年9月27日及2017年10月23日的公告,当中公佈(其中包括)本公司与天津港集团订立2017年货物转栈仓储物流等服务框架协议及2017年采购框架协议。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8月1日的公告,当中公佈(其中包括)修订2017年货物转栈仓储物流等服务框架协议的年度上限。

董事会预计2017年货物转栈仓储物流等服务框架协议及2017年采购框架协议截至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的现有年度上限将不足够,因此,董事会建议修订相关年度上限。

上市规则的涵义

天津港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53.5%权益,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的定义,天津港集团公司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此,本集团与天津港集团公司的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下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2017年货物转栈仓储物流等服务框架协议及2017年采购框架协议项下交易截至2019年及2020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的经修订年度上限的有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0.1%但低于5%,有关的经修订年度上限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公告及年度审核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