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
于2023年3月28日,四公司(本集团的附属公司)与天津金岸就购买1台门座式起重机订立买卖合同,代价为人民币15,980,900元(含税)。
上市规则的涵义
天津金岸为天津港集团(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的附属公司,因此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此,该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 14A 章下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于该交易的一个或多个有关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0.1%但全部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该交易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有关申报及公告的规定,但获豁免遵守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