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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有关出售天津中燃53%股权

2021-02-26 00:00:00

于2021年2月26日,天津港股份(本集团的非全资附属公司)与经济技术公司订立股权转让协议,据此,天津港股份同意转让及经济技术公司同意收购天津中燃53%股权,代价为人民币14,900,285.28元。

出售事项完成后,本集团将不再持有天津中燃的任何股权,天津中燃将不再为本集团的附属公司。

经济技术公司为天津港集团(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的全资附属公司,因此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故此,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下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由于出售事项的最高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及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及第14A章有关申报、公告、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

本公司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就股权转让协议及出售事项的条款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本公司已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让独立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及出售事项。由于天津港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且于出售事项中占有重大利益,故天津港集团及其联繫人将就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载有(其中包括)股权转让协议及出售事项的条款之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建议、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以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通函,将于2021年3月19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