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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寄发通函

2021-01-07 00:00:00

兹提述天津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0年12月15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收购目标资产。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一份载有(其中包括)资产转让协议及收购事项的详情、独立董事委员会致独立股东的建议、独立财务顾问致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意见以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通函(「该通函」),将于2021年1月7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于需要更多时间落实该通函内所载的若干资料,故该通函的寄发日期将延迟至2021年1月29日或之前。

本公告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4A.47条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