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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的公告

2020-04-08 00:00:00

本公告乃龙光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18条作出。

于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本公司(作为借方)与若干银行(作为贷方)订立融资协议(「融资协议」),据此,本公司获授为期36个月的相当于2,230,000,000港元的双货币(美元及港元)定期贷款融资(附上限金额为770,000,000港元的增额权)(「融资」)。

如融资协议所述,倘(i)纪凯婷女士及其家属同时不再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无抵押的全部已发行股本50%以上;及╱或(ii)纪海鹏先生及其家属不再拥有本集团的业务控制权,在融资之大部分贷方作出要求的情况下,本公司将于融资协议规定的时间内悉数偿还该融资。

只要导致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3.18条项下所述责任之情况持续存在,则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21条于其往后之中期及年度报告中继续作出相关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