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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光地产发行100,000,000美元二零二一年到期票息6.875%的额外优先票据(将与300,000,000美元二零二一年到期票息6.875%的优先票据合并及构成单一系列)

2018-05-23 20:18:00

兹提述该等公告。除非另有界定,本公告所界定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本公司连同附属公司担保人已与国泰君安国际、东方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海通国际及兴证国际就额外票据发行订立购买协议。

国泰君安国际、东方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海通国际及兴证国际为发售及出售额外票据的联席账簿管理人及联席牵头经办人。彼等亦为额外票据的最初买方。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国泰君安国际、东方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海通国际及兴证国际均为独立第三方,且并非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关连人士。

额外票据的主要条款

额外票据的主要条款与原票据的条款(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的公告所载)相同,惟以下除外:

提呈发售的票据

待若干条件完成後,本公司将发行本金总额为100,000,000美元的额外票据,该等票据将与原票据合并及构成单一系列。除非按票据条款提早赎回,否则额外票据将於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到期。

发售价

额外票据的发售价为额外票据本金额的98.388%,另加自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包括该日)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三十日(不包括该日)止的应计利息。

建议所得款项用途

本公司拟使用额外票据发行的所得款项净额结付其现有债务及拨作一般企业用途。

上市

原票据於新加坡交易所上市。本公司已获新加坡交易所原则上批准额外票据於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及报价。新加坡交易所原则上批准、额外票据获纳入正式牌价表及於新加坡交易所上市及报价不应视为本公司、附属公司担保人、合营附属公司担保人(如有)或本公司任何其他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额外票据或附属公司担保的价值指标。新加坡交易所不会对本公告任何所作声明、所表达意见或所载报告的正确性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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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票据不曾亦不会根据证券法登记。额外票据根据证券法S规例仅於离岸交易中在美国境外向非美国人士提呈发售,且除非已获豁免遵守证券法登记规定或在毋须遵守证券法登记规定的交易中进行,否则不得在美国或向美国人士(定义见证券法S规例)或为代表美国人士利益而提呈发售或出售。本公司不会向香港公众提呈发售额外票据。

释义

於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如下涵义:

「该等公告」指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十八日及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九日有关原票据发行的公告及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有关额外票据发行的公告

「购买协议」指由国泰君安国际、东方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海通国际、兴证国际、本公司及附属公司担保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有关额外票据发行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