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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国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经修订)

2020-04-08 00:00:00

此公告乃本公司按上市规则第13.09(2)(a)及13.10B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例而发出。

兹提述本公司关于建议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二零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二零二零年二月二十七日及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三日之公告(「 该等公告」 )以及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之通函。 除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该等公告内所定义之词汇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零年四月八日,本公司已完成发行本金总额为人民币450,000,000元,自发行日起计为期91天并具固定年利率1.94%的二零二零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 (「 二零二零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二零二零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

本公司有意将发行二零二零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所得之净额款项全部用于偿还本公司即将到期的二零一九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如先前所示, 本公司二零一九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主要用作补充本集团的流动资金及偿还本集团的银行贷款,以满足本集团业务营运及投资项目的营运资本要求。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本公司及二零二零年度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之资料已于上海清算所网站 (www.shclearing.com) 及中国货币网 (www.chinamoney.com.cn) 刊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