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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公告 - 以吸收合併厦门国际港务之方式由厦门港务投资对厦门国际港务私有化之建议达成前提条件

2022-08-16 00:00:00

绪言

兹提述(i)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与厦门港务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要约人」)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二日刊发内容有关合併之联合公告(「联合公告」);(ii)本公司于二零二二年六月八日刊发内容有关委任独立财务顾问的公告(「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公告」);(iii)本公司及要约人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刊发内容有关延长综合文件之寄发时间的联合公告(「延长公告」);及(iv)本公司及要约人于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刊发内容有关合併最新进展情况之联合公告(「每月更新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联合公告、委任独立财务顾问公告、延长公告及每月更新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达成前提条件

诚如联合公告所述,合併协议须待前提条件达成,即就合併取得或完成向或由(a)发改委(如适用);(b)商务部(如适用);(c)外管局(如适用)及(d)中证监(如有关规则实施并且适用)的备案、注册或批准及有关其他适用政府批准后方可作实。前提条件已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达成。

寄发综合文件

诚如延长公告所述,已根据收购守则规则8.2注释2向执行人员申请,且执行人员已于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同意将寄发综合文件的最后期限延至前提条件达成后7天内或二零二三年五月七日(即截止日期后7日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因此,综合文件应于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要约人及本公司将于寄发综合文件日期刊发进一步公告。

警告:生效条件必须于合併协议生效前达成。因此,合併协议生效仅为一种可能性。此外,股东及本公司证券的潜在投资者应知悉,合併须待联合公告所载实施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倘适用)后方可作实,要约人或本公司概不保证能达成任何或全部该等条件,因此合併协议可能生效亦可能不会生效,或倘生效,亦不一定会实施或完成。因此,股东及本公司证券的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应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