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公告乃本公司按上市规则第13.09(2)(a)及13.10B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例而发出。
兹提述本公司关于建议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八月五日、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二日及二零二二年四月二十日之公告(「该等公告」)以及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八月三十一日之通函。除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该等公告内所定义之词汇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本公司已完成发行本金总额为人民币1,000,000,000元,自发行日起计为期120天并具固定年利率1.65%的二零二二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二零二二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二零二二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的主承销商。
本公司有意将发行二零二二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所得之净额款项全部用于偿还本公司即将到期的二零二二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如先前所示,本公司发行二零二二年度第四期超短期融资券所得之净额款项中的人民币800,000,000元用于偿还本公司二零二一年度第八期超短期融资券,剩余的人民币200,000,000元用于补充本集团的营运资金以满足其业务发展要求。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本公司及二零二二年度第七期超短期融资券之资料已于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及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刊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