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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由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国发行公司债券

2022-04-29 00:00:00

此公告乃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按上市规则第13.09(2)(a)条及《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例而发出。 本日厦门港务发展董事会决议通过建议由发行人自相关决议案获发行人股东批准通过 之日起24个月之期间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注册发行公司债券,及于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确认的有效期限内(于该有效期限内,发行人股东之批准将继续有效)于中国发行公司债券以继续拓宽发行人的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进一步降低发行人的财务成本及满足其营运资金需求。 建议发行的公司债券之主要条款如下: 发行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规模及方式:最高本金总额将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000元(以一期或多期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及方式将由厦门港务发展董事会或厦门港务发展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及当时市况而定 发行地:中国 期限:不超逾十年(含一年或以下短期公司债,及为单一期限或多种期限混合),具体细节将由厦门港务发展董事会或厦门港务发展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发行人的实际资金需求及当时市况而定 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面值人民币100元,将按面值平价发行 1目标投资者:仅限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且并不会向发行人股东优先配售利率:固定利率,将由厦门港务发展董事会与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和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利息及本金支付:单利按年计息,每年付息一次,最后一期应付利息于期末随本金一并支付 担保:将由厦门港务发展董事会或厦门港务发展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当时市况而定 赎回或回售条款:将由厦门港务发展董事会或厦门港务发展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及当时市况而定 偿债保障措施:如发行人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公司债券本息,或到期未能偿付公司债券本息时,将至少采取以下保障措施以偿还公司债券: (i) 不分配利润予发行人股东; (ii) 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合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之实施; (iii) 调减或停发发行人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及 (iv) 禁止调离主要责任人。 上市场所:于建议发行公司债券完成后,发行人将申请公司债券于深圳交易所或中国政府监管部门批准及适用法律允许的其它交易场所上市公司债券的确定条款最终以中国有关机构同意注册的发行要素为准。 发行人目前有意将发行公司债券所得之净额款项主要用作满足其营运资金需求、偿还有息负债或其他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用途。具体用途将不时由厦门港务发展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人资金需求和财务结构情况确定。 公司债券之建议发行须(其中包括) (i) 经发行人股东于即将召开的发行人之临时股东大 会上批准;(ii) 经深圳交易所核准;及 (iii)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于其完成相关注册程序后方可施行。 释义 于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辞汇具备以下涵义: 2「董事会」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 H股于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债券」建议由发行人发行的公司债券,其主要条款载于本公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本公司之董事 「H股」 本公司所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的外资股,乃以港元计价,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香港」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非全资拥有附属公司,其 A 股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于深圳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持有其61.89%之权益 「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人民币」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深圳交易所」位于中国深圳之深圳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厦门港务发展董事会」发行人之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