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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授上市规则第14.41(A)条项下之豁免

2023-01-05 00:00:00

获授上市规则第14.41(A)条项下之豁免

兹提述远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关于(其中包括)出售物业控股公司及物业管理公司之权益,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其构成本公司的一项主要交易。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一份载有(其中包括)该等总协议项下拟进行之合并交易的进一步详情的通函(「该通函」)必须于刊发该公告后15个营业日内(即二零二三年一月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远洋集团控股股东。由于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编制将载入该通函之资料(尤其是远洋集团控股集团之债务声明)及安排大量印刷该通函,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该豁免」)。于二零二三年一月四日,联交所基于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三年一月二十日或之前寄发该通函而授予该豁免。倘本公司的情况有所变更,联交所可以撤回或更改该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