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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公告-最新进展

2020-01-03 00:00:00

本公告为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XIVA部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内幕消息条文」)及参考上市规则第13.10B条作出。

兹提述公司日期为2018年1月31日的诉讼公告(「公告一」)、2018年6月29日的诉讼公告-最新进展(「公告二」)、2018年9月18日的诉讼公告-最新进展(「公告三」)及2018年10月18日的诉讼公告-最新进展(「公告四」),合称「该等公告」。除另有指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六局」)以其与沧州渤海港务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告一。

2018年6月28日,沧州渤海港务收到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冀09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中建六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中建六局负担,判决具体情况详见公告二。

2018年9月14日,沧州渤海港务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传票》〔案号:(2018)冀民终869号〕和《上诉状》,具体情况详见公告三。

2018年10月17日,沧州渤海港务收到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寄送的(2018)冀民终8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民初91号民事判决,发回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具体情况详见公告四。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0年1月2日,沧州渤海港务收到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冀09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沧州渤海港务共支付原告中建六局涉案工程款人民币11,158,601.35元;

2、以欠付工程款人民币11,158,601.35元为基数,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佈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被告沧州渤海港务支付原告中建六局75%的资金占用损失。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9,79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中建六局承担人民币217,343.25元,被告沧州渤海港务承担人民币77,447.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对该案在2017年度计提预计负债人民币3,386万元。由于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且沧州渤海港务已决定提起上诉,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