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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就位于中国梧州市的物业订立租赁协议

2020-06-01 00:00:00

租赁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一日,租客(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业主就租赁物业订立一份租赁协议。

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以租客身份订立租赁协议将要求本集团按使用权资产确认该等物业,其金额约为人民币86.52百万元,乃参考租金的现值(按相等于本公司于租赁协议整个租期内的增量借款利率的折现率折现)后计算。故此,订立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被视为本集团收购资产。

上市规则的涵义

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根据上市规则被视为收购资产。按照收购租赁协议项下使用权资产的基准计算,本集团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确认的金额约为人民币86.52百万元。

由于本集团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就收购使用权资产确认的代价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订立租赁协议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项下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