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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供担保之须予披露交易

2019-07-11 00:00:00

提供担保

董事会宣佈,于二零一九年七月十一日,本公司(作为担保人)以银行为受益人订立保证协议,据此,本公司同意就银行为开发重庆置地项目而授予重庆华侨城置地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00,000,000元,按其于重庆华侨城置地之间接持股比例(其由本公司间接拥有49%)为重庆华侨城置地向银行之偿还义务提供担保。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根据保证协议提供担保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本公司根据保证协议提供担保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的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