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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 有关于中国安徽省合肥市巢湖收购土地使用权之合营安排

2019-06-03 00:00:00

合作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有关于中国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的土地收购事项的公告。

于二零一九年五月十五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华侨城港亚与合肥国嘉已共同投标并竞得位于中国安徽省合肥市巢湖之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并联合与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订立确认书。根据确认书,于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日,合营伙伴与合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华侨城港亚与合肥国嘉订立一项合作协议,据此,华侨城港亚及合肥国嘉同意设立一间项目公司以开发该地块,华侨城港亚与合肥国嘉分别拥有该项目公司51%及49%股权。

根据合作协议对该项目公司的总资本承担不得超过人民币2,352,941,176元,其中华侨城港亚与合肥国嘉根据各自于该项目公司的股权比例分别承担人民币1,200,000,000元及人民币1,152,941,176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华侨城港亚根据合作协议将予提供的最高资本承担参照上市规则第14.07条计算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25%但低于100%,故订立合作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

由于土地收购事项涉及在中国透过受中国法律(定义见上市规则)规管之拍卖向中国政府机关(定义见上市规则)收购政府地块,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04(10C)条,土地收购事项被视为合资格物业收购事项,由本集团于其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

土地收购事项乃由本集团及合肥国嘉通过项目公司共同承担。根据按公平原则及一般商业条款达成的合作协议,设立项目公司仅与收购及开发该地块的单一用途有关,此乃符合该地块拍卖的目的。合作协议亦包含此等条款,项目公司不得(i)在未经华侨城港亚与合肥国嘉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改变项目公司业务的性质或范围,其业务范围应始终与土地收购事项有关的文件所规定的要求一致;或(ii)订立任何违背公平原则的交易。

董事会确认,土地收购事项乃于本集团的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达成,而土地收购事项及合作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合营安排(包括其融资及利润分配安排)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该等交易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根据上市规则第14.33A条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

一般事项

根据上市规则,一份载有(其中包括)该等交易之更多详情之通函预期将尽快寄发予股东。预期通函将二零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前后寄发予股东,以让本公司有更多时间编制载入通函的若干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