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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交易延迟寄发通函及授出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

2020-09-24 00:00:00

兹提述华侨城(亚洲)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三日及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的公告(「该等公告」),内容有关成都天府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订立融资租赁协议之本公司主要交易。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应与该等公告所赋予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所载,一份载有关于融资租赁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的进一步详情及其他上市规则规定的资料之通函(「该通函」),将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的公告所披露,联交所已向本公司授出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惟本公司须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或之前寄发该通函。倘本公司情况有变,联交所可更改豁免。

由于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确定该通函的内容,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进一步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本公司谨此公佈,联交所已向本公司授出豁免,惟本公司须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或之前向股东寄发该通函,并披露本公告所载豁免的详情及理由。倘本公司情况有变,联交所可更改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