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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收购基础资产

2019-10-14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分别为二零一九年三月一日及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先前收购事项。

第一项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远东国际租赁与卖方订立第一份资产收购协议,据此(其中包括)远东国际租赁有条件同意收购及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第一项基础资产。于同日,远东国际租赁亦与卖方订立第一份确认函,据此,远东国际租赁就第一项收购事项应向卖方支付的代价为人民币247,246,528.46元。

第二项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十月十四日,远东国际租赁与卖方订立第二份资产收购协议,据此(其中包括)远东国际租赁有条件同意收购及卖方有条件同意出售第二项基础资产。于同日,远东国际租赁亦与卖方订立第二份确认函,据此,远东国际租赁就第二项收购事项应向卖方支付的代价为人民币686,627,890.78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收购事项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应与先前收购事项合併计算,因为所有该等交易均由本集团与卖方在十二个月期间内订立。由于有关收购事项及先前收购事项合併计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7条)高于5%但低于2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连同先前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且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的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