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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监管公告 - 关于参与投资博远二期人民币基金的公告

2021-03-29 00:00:0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ANGZHOU TIGERMED CONSULTING CO. LTD.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347)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兹载列本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公告如下,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小平董事长 香港,2021年3月29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叶小平博士、曹晓春女士及YIN ZHUAN女士;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郑碧筠先生、杨波博士及廖启宇先生。 证券代码:300347 证券简称:泰格医药 公告编码(2021)019号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与投资博远二期人民币基金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对外投资概述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格医药”或“公司”)投资平台杭州泰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以自有资金投资博远二期人民币基金(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目标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5亿元至20亿元,公司将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认缴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 本次投资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泰格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成立于 2016年4月22日,系本公司专业投资平台,由两名合伙人共同发起设立,执行事务合伙人 为上海泰格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本次投资已经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南京博睿铭业二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博睿铭业二期”)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MA24F96M9H 注册资本:10万元 住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万寿路15号D4栋B-165 法定代表人:博睿瑜业(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20年12月22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股权投资;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博睿铭业二期目前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利益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参与该基金份额认购。 三、拟投资的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1、合伙企业名称:南京博睿嘉泰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合伙企业规模:合伙企业目标募集规模为人民币15亿元至20亿元,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决定增加或减少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公司将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认缴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 3、合伙企业投资方向:合伙企业主要投资医疗与生物技术领域的早期和成长期项目。 4、普通合伙人:南京博睿铭业二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5、存续期:合伙企业的期限为自首次交割日起,满八年之日止;上述存续期届满,普通合伙人有权视投资和投资回收情况自行决定将存续期延长一次,每次一年;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顾问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存续期可再延长一次,每次一年。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是指自首次交割日起满四个周年日,退出期是指投资期届满之日起四年内的存续期间。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1、投资金额 合伙企业目标募集规模为人民币15亿元至20亿元,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募集情况决定增加或减少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公司将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认缴出资人民币5000万元。。 2、投资领域合伙企业主要投资有增长潜力、优质的医疗健康产业相关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医药、生物科技、医疗服务、医疗器械、设备、诊断,动物保健,及其他医疗健康相关领域的企业)。 3、存续期限 合伙企业的期限为自首次交割日起,满八年之日止;上述存续期届满,普通合伙人有权视投资和投资回收情况自行决定将存续期延长一次,每次一年;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全体顾问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存续期可再延长一次,每次一年。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是指自首次交割日起满四个周年日,退出期是指投资期届满之日起四年内的存续期间。 4、南京博睿铭业二期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5、投资管理 合伙企业管理人应设置投资决策委员会,初始由二(2)名委员组成,即陈鹏辉先生和陶峰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合伙协议实施投资项目决策时应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后方可做出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对投资项目和投资方案进行审议。未经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同意,普通合伙人或合伙企业管理人不得代表合伙企业开展对外投资或者项目退出等重大投资相关事项。 6、投资限制 (1)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使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2)合伙企业不得使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3)除非经顾问委员会同意,对任何单个项目的投资不得超过全体合伙人截至该项 目投资时对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20%); (4)合伙企业不得提供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或购买不动产(包括购买自用房产); (5)合伙企业不得实施非投资性目的的贷款或拆借业务(出于投资目的,合伙企业以可转债方式向被投资企业提供部分资金的情形除外); (6)合伙企业不得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股票(但参与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的战略配售、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及通过协议转让实施不以获取短期差价为目的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除外;投资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公司除外; 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基金所持股份未转让及其配售部分除外;参与上市企业私有化项目除外)、企业债券、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基础设施建设、外汇以及国家禁止或限制性产业; (7)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8)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或)资金拆借(出于投资目的,合伙企业以可转债方式向被投资企业提供部分资金的情形除外);存续期内,投资回收资金再用于对外投资(合伙协议第10.10条约定的除外); (9)不得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为免歧义,该款仅指普通合伙人及管理人不得通过发行信托计划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为合伙企业募集资金); (10)不得举借贷款进行投资; (11)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依照合伙协议以及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规则规定禁止的其他投资。 7、管理费 在投资期内,全体合伙人每年应当承担的管理费为其对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百分 之二(2%)。从投资期终止之日至合伙企业清算期间前一日,全体合伙人应当承担的管理 费为支付管理费之时已用于投资但尚未退出的投资本金的百分之二(2%)。原则上,管理费每年分两次支付,每次支付期间为每个日历年度的1月1日和7月1日(遇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日期提前至此前最近一个工作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 8、收益分配合伙企业取得任何可分配资金按照如下顺序在该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进行 分配: (1)第一顺序:返还有限合伙人的累计实缴出资,即100%归于该有限合伙人,直至 其依据本第(1)项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等于截止到该分配时点该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累计实缴出资金额; (2)第二顺序:支付有限合伙人优先回报,即在根据上述第(1)项分配之后如有余额,向该有限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对该有限合伙人就其依据本第(2)项取得的累计分配金额实现该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总额的8%/年(单利)的年化投资收益率。 (3)第三顺序:如有剩余,弥补普通合伙人回报,即100%向普通合伙人分配,直至 普通合伙人根据本第(3)项取得的累计金额等于全体有限合伙人(为免疑义,不包括特殊有限合伙人)依据上述第(2)项取得的累计优先回报/80%×20%的金额。为避免歧义,普通合伙人基于其认缴出资额所获分配的部分不计算在本第(3)项累计数之内。 (4)第四顺序:“20/80”分配,即上述第(1)、(2)、(3)项分配后如仍有剩余,则剩余款项在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其中的20%分配给普通合伙人,其 余80%分配给有限合伙人。 五、投资合伙企业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合伙企业,可以结合公司在医药临床研究领域的专业优势,拓展公司投资渠道,获取投资收益。同时该合作模式也将帮助公司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发展优质项目储备。本次投资短期内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在合伙企业后续经营中,可能存在项目实施、风险管控、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以及退出等多方面风险因素。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该事宜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