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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委任本公司之临时清盘人(作重组用途)

2020-05-29 00:00:00

本公告乃由共享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本集团」)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25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本公司的清盘呈请及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

谨此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之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提交清盘呈请(「呈请」)连同委任本公司共同临时清盘人(「共同临时清盘人」)的申请。除另有说明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开曼群岛时间)经开曼群岛法院进行共同临时清盘人申请聆讯后,以本公司为受益人的命令(「命令」)已授出,而罗申美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之马德民先生及黎頴麟先生以及R&H Restructuring (Cayman) Ltd.的Claire Marie Loebell女士于非强制基础上获委任为共同临时清盘人(作重组用途)。

命令规定,只要向本公司委任共同临时清盘人,除非获得开曼群岛法院的准许及受开曼群岛法院可能施加的条款所规限,否则任何针对本公司的诉讼、行动或其他法律程序(包括刑事诉讼)不得开展或进行。

命令亦规定,为免生疑,未经共同临时清盘人直接或间接批准,不得缴付或处置本公司的财产或转让股份或更改本公司股东身份,惟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99条的规定,透过或凭藉共同临时清盘人的授权或批准于其履行职责及职能以及根据命令行使其权力时,有关付款或处置或转让股份或更改本公司股东身份概不会失效。

共同临时清盘人之权力须受限于(其中包括)以下各项:

(i) 与本公司就有关本公司董事及其顾问所建议的债务重组计划(「重组建议」)可行性的所有问题进行持续咨询审查,其中包括为令重组建议得以顺利实施而所需采取之必要措施,从而令本公司可持续经营;

(ii) 经咨询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执行实施重组建议所需一切事项;

(iii) 监控、监察及监督董事会及董事会控制下本公司业务的延续,以待实施重组建议;

(iv) 于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一切行动并以本公司名义及代表本公司签立所有契据、收据及其他文件,并就此目的于必要时使用本公司印章(如有);

(v) 为重组目的,确定及调查本公司、其附属公司或于本公司拥有权益的相关合营企业、联营公司或其他实体之事务;

(vi) 向第三方要求并接收有关本公司及其促销、组建、业务往来、账目、资产、负债或任何导致其资不抵债原因的事宜的资料与文件;

(vii)识别、保护、确保、接管并控制于开曼群岛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内属于或名义上属于本公司的资产;及

(viii) 识别、保护、确保、接管并控制于开曼群岛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内属于本公司的簿册、文据及记录(包括会计及法定账目),以便调查公司的资产及事项以及引发公司资不抵债的原因。

为免生疑,董事会将继续管理本公司各方面事务及行使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所赋予之权利,惟倘共同临时清盘人于任何时间认为董事会并未以本公司以及其债权人及股东之最佳利益行事,则共同临时清盘人将有权向开曼群岛法院报告此事,并向开曼群岛法院寻求共同临时清盘人认为属适当之有关指示。

本公司将于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快作出进一步公佈,以向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提供有关重组建议的最新进展。为免生疑,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并未进行任何具体或具有约束力的重组计划或交易。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或预期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本公司其他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