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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清盘呈请

2020-03-20 00:00:00

本公告乃由共享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1)条而作出。

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六日,本公司接获王汝凈女士(「呈请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法院」)提呈由法院对本公司进行清盘命令之呈请(「该呈请」)。该呈请乃针对于二零二零年二月五日就本公司未能向呈请人支付未偿还判决金额及应计利息合共1,913,361.51港元而提交。该呈请将于二零二零年六月十日上午十时正于法院进行聆讯。

本公司正就该事宜寻求法律意见,并有意对该呈请作出积极抗辩(倘有需要)。同时,本公司亦积极联络呈请人,并预期本公司与呈请人将很有可能达成和解。本公司将在适当时候告知其股东及投资者有关该呈请之任何重大发展。

清盘呈请之影响

在极低可能性情况下,若本公司因该呈请而最终清盘,于清盘开始日期(即发起该呈请的日期,亦即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后对本公司财产的任何处置(包括诉讼中物权),以及任何股份转让,或本公司股东地位变化则告无效,除非获得法院的认可令。如果该呈请随后被撤销、驳回、撤回或永久搁置,则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或之后作出的任何处置将不受影响,因此董事会谨此提醒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倘本公司最终清盘,于二零二零年三月十二日或之后作出本公司股份的转让于未有获得法院认可令的情况下属无效。

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所发出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有关清盘呈请后转让上市发行人股份的通知,以及鉴于可能产生的且与本公司股份转让有关的限制及不确定因素,对于透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参与者」)而言,香港结算可随时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行使其权力,暂时中止任何有关本公司股份的服务而不作通知。此或包括暂停接受本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香港结算已接收但尚未重新登记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公司股票亦将退回予相关参与者,且香港结算将保留通过自该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相应地记减有关证券数量,以抵销已记存股份数量的权利。该等措施一般将于清盘呈请被撤销、驳回、永久搁置或本公司已自法院取得必要的认可令当日起停止生效。

重要提示: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彼等如对本身之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