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此提述安东油田服务集团(「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的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通告(「该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及通函(「该通函」)。除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股东特别大会之表决结果
董事会欣然宣布,在本公司於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日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上,该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所载的建议普通决议案已获股东以表决方式正式通过为普通决议案。
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获委任为股东特别大会的监票人,於股东特别大会上负责点票事宜。有关决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普通决议案 投票数目(%)
赞成 反对
批准、确认及追认协议及收购事项及授予特别授权
发行对价股份,以及授权任何董事进行其认为对实
行及╱或落实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关的任何事
宜而言可能属必要、适当、合宜或权宜的所有该等
进一步行动及事宜,签署及签立所有该等文件及采
取所有该等步骤。 300,955,467 (100%) 0 (0%)
由於超过50%以上的票数均赞成上述决议案,上述决议案正式通过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附注:
(i) 截至股东特别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664,917,256。
(ii) 除该通函所披露外,惠博普於106,377,41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占本公司截至股东特别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约3.99%。惠博普被视为於该交易中拥有权益并须就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以批准收购事项的决议案放弃投票而彼亦已放弃投票。除惠博普外,根据上市规则第13.40条所载,概无股份赋予持有人可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须在特别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赞成决议案。因此,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在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的股份总数为2,664,917,256股股份。
(iii) 除所披露外,概无任何人士於该通函内表明其拟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决议案表决反对或放弃表决权。
(iv) 决议案的全文已载於股东特别大会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