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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东油田服务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27 17:14:00

兹通告安东油田服务集团(「本公司」)谨订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上午十时正假座北京市朝阳区东湖渠屏翠西路8号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 通 事 项

1. 省览及采纳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2. 重选皮至峰先生为执行董事。

3. 重选张永一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4. 重选朱小平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5.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6. 重新委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7. 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

(i) 在下文(iii)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额外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认购股份或本公司可转换证券的类似权利及作出或授予就行使该项权力而言所需之建议、协议及╱或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债权证);

(ii) 上文(i)段所述之批准须加於本公司董事任何其他授权及须授权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作出或授出可能须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上述权力之建议、协议及╱或购股权;

(iii) 本公司董事按照上文(i)段在有关期间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股份总数,惟根据(1)供股(定义见下文);或(2)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为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高级职员和╱或雇员授予或发行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的权利而於当时采纳的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授予或行使任何购股权;或(3)按照不时生效之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以配发股份来代替全部或部分本公司股份的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4)因行使本公司发行的任何现有可换股票据的条款下的认购或转换权或附带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任何本公司现有证券的认购或转换权而发行的任何本公司股份除外,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而该批准亦须据此受到限制;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a)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直至以下三者中最早发生者的日期止之期间:

(1)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2) 任何适用法律或本公司的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3)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赋予之授权;及

(b) 「供股」指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可在本公司董事厘定的公开期间内认购股份的其他证券(但须符合本公司董事就零碎股权或本公司适用的任何管辖区之任何法律的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被认可之监管机关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或在根据该任何管辖区或任何被认可之监管机关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法律或规定确定该任何限制或责任的存在或范围时可能涉及的任何费用而作出的其认为必要或可取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8. 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

(i) 在下文(ii)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的一切权力,以根据股份购回守则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目的而言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并在符合及按照所有适用法律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情况下购回本公司的股份;

(ii) 根据上文(i)段之批准可购回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

(iii) 待本决议案(i)及(ii)段均获得通过後,撤销本决议案(i)及(ii)段内所提述之任何已授予各董事且仍属有效之事先批准;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直至以下三者中最早发生者的日期止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任何适用法律或本公司的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召开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日;及

(c) 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赋予之授权。」

9. 考虑并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的通告载列的第7项和第8项决议案获得通过後,扩大授予本公司董事以行使本公司的权力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的额外股份,以及根据本大会通告载列的第7项普通决议案作出或授予可能就行使有关权力而言所需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的一般授权,方式为在董事可能根据该项一般授权而配发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之上,加入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载列的第8项普通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所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数目,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於上述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附注:

(i) 待上文第7项及第8项普通决议案获股东通过,将向股东提呈第9项普通决议案以供批准。

(ii)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及於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他人作为其代表出席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iii) 倘属联名持有人,拥有优先权的一位人士可於会上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将不予采纳,就此而言,优先权取决於只有在股东名册内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并亲身出席大会的上述其中一位人士,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iv)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於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的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

(v) 本公司将自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星期四)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以确定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股东资格。本公司的未登记股份持有人应保证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进行登记,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室,方能符合资格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

(vi) 就上文第2项普通决议案而言,皮至峰先生、张永一先生及朱小平先生须於上述大会上退任,惟彼等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有关上述退任董事的履历详情载於随附的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的通函附录一内。

(vii) 就上文第7项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现时并无即时计划发行本公司任何新股份。本公司正就上市规则寻求股东批准一般授权。

(viii)就上文第8项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谨声明,彼等在认为对股东有利时,方会行使一般授权所赋予的权力以购回本公司股份。随附的日期为二零一八年四月三十日的通函附录二载有说明函件,当中乃依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提供所需资料以令股东可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批准本公司购回其本身股份的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