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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有关于江苏省兴建生产设施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9-02-26 00:00:00

董事会宣佈,泰州纬立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十日及巨腾电子(泰州)于二零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分别与承建商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内容有关为彼等于中国江苏省之生产设施兴建若干楼宇及建筑物。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甲),在独立的基础上,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须予披露交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乙),在独立的基础上,由于其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少于25%,故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须予披露交易。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本集团与同一方进行,根据上市规则第14.2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视作同一交易合併计算。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相关百分比率合併计算超过5%但少于25%,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