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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腾国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8-04-09 17:18:00

兹通告巨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干诺道西152号港岛太平洋酒店二楼太平洋宴会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并酌情处理下列普通事项︰

1. 省览批准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2. 批准就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宣派截至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0.08港元;

3. 考虑重选退任董事(各自作为个别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4. 考虑续聘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截至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及考虑及酌情批准以下之作为普通决议案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5. 「动议:

(a) 除下文(c)段另有规定外,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所有其他适用法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额外股份(「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为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公司债券);

(b) 上文(a)段所述的批准将授权董事於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需於有关期间结束後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为股份的认股权证、债券及公司债券);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配发)及发行的本公司股本总面值,惟不包括

(i) 供股(定义见下文(d)段);

(ii) 根据本公司不时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所授购股权获行使而发行的股份;

(iii)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细则」)或其他不时生效的有关规例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

(iv) 因根据本公司认股权证或可换股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兑换权而发行的股份;

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2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者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根据细则或任何开曼群岛的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授出的授权当日。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期间,向在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份或其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的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附有权利认购股份的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配额或本公司适用地区的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6. 「动议︰

(a) 除下文(b)段另有规定外,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c)段)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经综合及修订的一九六一年法例第三条)公司法的规定及规例及就此而不时经修订的所有其他适用法例,在联交所或股份上市而经证监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的股份(「股份」);

(b) 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於有关期间,本公司可能购回或同意购回的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而上述批准亦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通过本决议案当日至下列最早者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根据本公司细则或任何开曼群岛的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本决议案所授出的授权当日。」

7. 「动议在通过上文第5及6项决议案之情况下,扩大本公司董事(「董事」)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获授可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额外股份之无条件一般授权,加入相当於本公司根据上文第6项决议案所获授权可购回之本公司股本总面值,惟增加的数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该数额可能获董事根据或按本公司根据或遵照上文第6项决议案所获授权购回股份总数所要求的数额的有关一般授权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大会」)及在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以书面形式委派一名或多名(倘股东持有本公司两股或以上股份(「股份」))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2. 如属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在会上就所持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只有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之出席者方可就有关股份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其以书面正式授权的代表亲笔签署,或如委任人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监,或由正式获授权的行政人员或代表亲笔签署,并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无论如何必须早於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就大会而言为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下午三时正前)交回,方为有效。

4. 为厘定股东符合出席大会之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一日至二零一八年五月十六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登记,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出席大会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及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十日下午四时三十分之前交回过户登记分处(地址截於上文附注3),以供登记。

5. 为厘定股东符合获取拟派末期股息之资格,本公司将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至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登记,期间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有关股息须待通过本通告所载第2项决议案後,方可作实。为符合获取拟派末期股息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及有关股票必须於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时三十分之前交回过户登记分处(地址载於上文附注3),以供登记。

6. 填交代表委任表格後,股东仍可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该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销。

7. 现正就上文第5项决议案徵求股东批准,以给予董事配发及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董事目前并无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惟不包括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任何经股东批准的以股代息计划而发行的股份。

8. 董事谨此就上文第6项决议案声明彼等将在其认为对股东有利的情况下行使该决议案所授权力购买股份。

9. 本文内所有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本地时间及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