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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1) 采购华俪设备;及 (2) 采购吴江设备

2021-07-16 00:00:00

华俪机械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八月至二零二一年七月期间不同日期,本集团与华俪机械订立华俪机械协议。据此,华俪机械同意出售及本集团同意采购华俪设备。

吴江机械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七月至二零二一年七月期间不同日期,本集团与吴江机械订立吴江机械协议。据此,吴江机械同意出售及本集团同意采购吴江设备。

上市规则之涵义

各份华俪机械协议若单独计算,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本公司须予公佈交易。华俪机械协议均由本集团与同一方于十二个月内订立,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该等协议乃视作同一交易合併计算。由于华俪机械协议合併计算之其中一项最高相关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华俪机械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各份吴江机械协议若单独计算,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本公司须予公佈交易。吴江机械协议均由本集团与同一方于十二个月内订立,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及14.23条,该等协议乃视作同一交易合併计算。由于吴江机械协议合併计算之其中一项最高相关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故吴江机械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