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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交易 - 采购设备

2020-10-16 00:00:00

与山善株式会社之该等二零二零年设备协议

于二零二零年八月 二十日、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及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六日 ,本集团与山善株式会社分别订立二零二零年设备协议 I、 二零二零年设备协议 II 及二零二零年设备协议 III,据此,山善株式会社同意出售及本集团同意采购该设备。

上市规则之涵义

该等二零二零年设备协议均由本集团与同一方于十二个月内订立,根据上市规则第14.23 条,该等协议乃视作同一交易合併计算。该等二零二零年设备协议若单独计算, 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 14 章项下之须予公佈交易。由于该等二零二零年设备协议合併计算之其中一项相关百分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 超过 5%但低于 25%,故该等二零二零年设备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 14 章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