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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须予披露交易之进一步公告对投资协议的回购义务之修订

2021-06-30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2021年3月29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投资方对房车宝投资事项。除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公告所使用者具有相同涵义。

修订投资协议

本公司谨知会股东,本公司、卖方及目标公司(其持有房车宝)及许家印先生,本公司之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已于2021年6月30日与相关投资方(「相关投资方」()及投资方保证人(如有))分别订立修订协议(「修订协议」),据此将与相关投资方订立的投资协议中的回购义务进行修订。

相关投资方分别为:

(1)深圳市明晟都灵商贸有限公司

(2)深圳市建惠投资有限公司

(3)深圳市建轲投资有限公司

(4)佛山市新明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5)Tisé Opportunities SPC(6)中信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7)嘉惠环球投资有限公司

(8)Top Assemble Holdings Limited

(9)Advance Power International Limited

(10)富乔鑫资本(香港)有限公司

投资协议的原条款将通过修订协议修改为在相关投资方根据投资协定要求回购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时,本公司或其指定主体有权选择(i)按照回购价格(即相关投资方支付的总对价的1.15倍)回购该投资方持有的全部投资股份;或选择(ii)本公司不行使上述回购权利,而由控股股东承诺履行回购义务并向相关投资方支付回购价格。

除上述的修订外,投资协议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修订的原因

根据修订协议,若投资协议的回购责任产生,本公司有更大灵活性选择如何履行回购责任,董事认为修订协议的修订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其他

如相关投资方行使其于投资协议下的权利要求回购其于目标公司的权益,并本公司选择由控股股东履行回购义务时,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对须予公佈交易及关连交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