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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改公司章程

2020-04-29 00:00:00

本公佈乃由 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51(1)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 会(「董事会」) 谨此公佈, 于二零二零年三月 三十一日 , 其决议(其中包括) 于本公司预期将于二零二零年六月 二十九日 举行之股东週年大会(「股东週年大会」) 上向其股东(「股东」) 寻求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建议修改本公司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为使公司章程准确反映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会建议将本公司「财务负责人」 职务名称修改为「财务总监」, 董事会认为在应届股东週年大会上提出有关公司章程的修订是有必要的, 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建议修改公司章程之详情载列于下文:

(一) 修改第十一条

原条款为:

公司 章程所称「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 包括公司 的 董事长、 副 董事长、 执行董事、 管理执行委员 会委员 、 董事会秘书、 总裁、 高级执行副 总裁、 财务负责人。

拟修改为:

公司 章程所称「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 , 包括公司 的 董事长、 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管理执行委员会委员、 董事会秘书、 总裁、 高级执行副总裁、 财务总监。

(二) 修改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款

原条款为: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管理执行委员 会委员、 总裁、 董事会秘书、 高级执行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拟修改为: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管理执行委员 会委员、 总裁、 董事会秘书、 高级执行副总裁、 财务总监, 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 修改第一百三十一条

原条款为: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裁、 财务负责人除外) 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兼任时, 如某一行为应当由 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拟修改为: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裁、 财务总监除外) 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当公司董事会秘书由 董事兼任时, 如某一行为应当由 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 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四) 修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七款

原条款为: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高级执行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

拟修改为: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高级执行副总裁、 财务总监。

建议修改公司章程须经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 本公司载有上述建议修改公司章程详细资料之通函将适时寄发予股东。 倘公司章程之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 概以中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