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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

2024-05-30 00:00:00

EF001 免责声明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票发行人现金股息公告发行人名称灵宝黄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3330多柜台股份代号及货币不适用相关股份代号及名称不适用公告标题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公告日期2024年5月30日公告状态更新公告 更新/撤回理由更新派息金额及公司预设派发货币以及汇率股息信息股息类型末期股息性质普通股息财政年末2023年12月31日宣派股息的报告期末2023年12月31日 宣派股息 每 股 0.065 RMB股东批准日期2024年5月29日香港过户登记处相关信息 派息金额及公司预设派发货币 每 股 0.071406HKD 汇率 1 RMB : 1.09855HKD除净日2024年5月31日为符合获取股息分派而递交股份过户文件之最后时限2024年6月3日 16:30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期由2024年6月4日至2024年6月7日记录日期2024年6月7日股息派发日2024年7月31日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股份过户登记处及其地址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香港代扣所得税信息 宣派之股息所适用之代扣所得税(包括股东类型及适用的税率)的详情载列于下文。有关进一步详情请见公司日期为2024年3月28日的年度业绩公告。 股息所涉及的代扣所得税 取得股息的H股个人股东居民身份所属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高于10%但低于20%股 息税率的税收协议的,本公司派发末期股息时按相关税收协议规定的实际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 1 页 共 2 页 v 1.1.1EF001 股东类型税率有关代预扣所得税之更多补充(如适用)非居民企业(非中国内地登记地址) 10% 取得股息的H股股东为非居民企业 的(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他企业代理人或受托人或其他团体及组织),本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非个人居民(非中国内地登记地址) 10% 取得股息的H股个人股东为香港或澳门居民或者其居民身份所属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10%股息税率 的税收协议的,本公司派发末期股息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个人居民(非中国内地登记地址) 10% 取得股息的H股个人股东居民身份 所属国家(地区)与中国签订低于 10%股息税率税收协议的,本公司 派发末期股息时将暂按10%的税率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该等股东可以按相关税收协议规定的实际税率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扣缴的税款。 非个人居民(非中国内地登记地址) 20% 取得股息的H股个人股东居民身份 所属国家(地区)与中国尚未签订任何税收协议的或者与中国签订 20%股息税率的税收协议的,本公 司派发末期股息时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行人所发行上市权证/可转换债券的相关信息 发行人所发行上市权证/可转换债券不适用其他信息其他信息不适用发行人董事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五名执行董事,即陈建正先生、邢江泽先生、何成群先生、吴黎明先生及赵理女士;两名非执行董事,即张飞虎先生及王冠然先生;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杨志达先生、陈聪发先生、薄少川先生及郭新生先生。 第 2 页 共 2 页 v 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