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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以约务更替方式转让已转让贷款承担的须予披露交易

2020-09-03 00:00:00

以约务更替方式转让已转让贷款承担

于2020年7月6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现有贷款人订立第一份转让协议,据此,现有贷款人同意以约务更替方式将其与总金额为17,000,000美元的第一笔已转让贷款承担有关的所有权利及义务转让予本公司,该笔承担为借款人、担保人及现有贷款人于2020年4月24日所订立融资协议项下现有贷款人贷款承担总额的一部分。第一份转让协议订明的建议转让日期为2020年7月13日。于2020年7月6日,现有贷款人与本公司订立定价信,据此,现有贷款人须于第一份转让协议订明的建议转让日期向本公司支付前期费用323,000美元。

于2020年9月3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现有贷款人按第一份转让协议所载的相同条款及条件订立第二份转让协议,惟第二笔已转让贷款承担的总金额为18,000,000美元及建议转让日期为2020年9月10日。于2020年9月3日,现有贷款人与本公司订立定价信,据此,现有贷款人须于第二份转让协议订明的建议转让日期向本公司支付前期费用342,000美元。

上市规则的涵义

交易构成上市规则第14.04(1)(e)条项下由本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由于第一份转让协议及第二份转让协议各自的适用百分比率概无超过5%,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订立第一份转让协议及第二份转让协议各自(单独计算)并不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

由于第一份转让协议及第二份转让协议乃由本公司于12个月期间内与同一订约方订立,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及14.23条交易应合併计算及被视为一项交易。由于有关交易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合併计算)低于25%但高于5%,因此交易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