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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予披露的交易的进展 - 成立合营公司

2019-12-27 00:00:00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的公告(「该公告」),内容有关中国联合水泥(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及河南投资集团成立合营公司。除另外定义者,本公告中使用的词汇应与该公告中所定义者具有相同涵义。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国联合水泥及河南投资集团签订补充协议以修改股东协议,据此,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将从人民币922,533.58万元(「原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1,000,000万元,双方将按比例就注册资本出资。中国联合水泥将以现金形式,增加出资人民币46,479.85万元(「按比例新增注资」),占合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60%,河南投资集团将以现金形式,增加出资人民币30,986.57万元,占合营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40%。按比例新增注资将根据合营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由中国联合水泥及河南投资集团同期同比例缴付到位。

除上述披露外,股东协议的其他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就原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及合营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基本上不变。

为把合营公司快速做强做大,打造河南省建材行业领军企业,获得更多与合营公司规模相关的扶持,合营公司需要增加注册资本。本公司董事认为,股东协议的修改(包括按比例新增注资)之条款乃属公平合理,且交易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按比例新增注资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根据上市规则第14.07条界定)就其本身而言皆低于5%且当其与股东协议项下之交易合併测算时不会导致上市规则下更高级别的交易分类(与股东协议项下之交易的原本的分类相比较而言),因此按比例新增注资本身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下之须予披露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