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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公告收购寿光森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

2020-09-24 00:00:00

本公告乃由伟鸿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自愿作出,以知会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有关本集团之最新业务发展。

收购事项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四日,李英德先生(「卖方」)与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伟鸿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伟鸿行建筑工程」)订立买卖协议(「买卖协议」),据此,卖方同意出售及伟鸿行建筑工程同意收购寿光森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目标公司」)之100%股权(「收购事项」),总代价为人民币1百万元(相当于约1.1百万港元),将于完成后以现金悉数结算(「总代价」)。

总代价将以本集团的内部资源拨付,乃由卖方及伟鸿行建筑工程参考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其智能车库业务(「智能车库业务」)的前景以及目标公司的潜在经营增长后经公平磋商釐定。董事认为总代价属公平合理。

于收购事项完成后,目标公司将成为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收购事项的完成须待买卖协议项下的先决条件获达成及╱或豁免后,方可作实,因此可能或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须审慎行事。

有关目标公司的资料

目标公司为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成立之有限公司,目标公司主要在中国从事智能车库业务。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卖方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定义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第三方。

订立交易的理由及裨益

董事会认为,目标公司的业务具有良好发展潜力,因此收购事项对本集团有利。董事会预期,本集团拟以目标公司为平台,发展智能车库业务。目标公司新开发的智能车库技术,能快速组装多层临时停车位,并且每个停车位均以新型快速锂电充电装置供电,能与本集团拟开发之锂资源项目及拟投入之锂电池技术产生协同效应。此外,收购事项符合本集团业务策略的扩张需求,势将提升本集团的能力以扩展与智能车库及其他锂电业务有关的市场。董事认为,买卖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下有关收购目标公司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因此收购目标公司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须予公佈交易。本公告乃由本公司自愿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