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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生活服务股东提请建议罢免执行董事及建议修订公司章程(摘要)

2018-05-04 19:22:00

本公告乃由雅居乐雅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之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刊发。

股东提请建议罢免执行董事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宣布,董事会接获绿地金融海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绿地海外」)及宁波绿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绿璡」,连同绿地海外称作「提请股东」)日期为2018年5月3日的书面提请通知(「提请通知」),当中提请股东要求董事会根据本公司的章程(「公司章程」)召开本公司股东大会,以审议及批准罢免王炜先生的执行董事职位。这是因为王炜先生不再为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地海外及宁波绿璡的控股公司)所在集团的雇员(「建议罢免董事」)。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所知、所悉及所信,(i)於提请通知日期,绿地海外持有本公司已发行H股总数的约23.08%;及(ii)於提请通知日期,宁波绿璡持有本公司已发行非上市股总数的约11.11%。因此,於提请通知日期,提请股东合共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约15%。

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经计及提请通知内所载提请详情後,董事会决议在2018年5月31日(星期四)下午二时三十分即将召开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以审议(其中包括)建议罢免董事。

建议修订公司章程

倘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建议罢免董事,则董事会的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因此,董事会谨此进一步宣布,待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建议罢免董事後,为反映董事会中董事人数的变动,建议对公司章程作出以下修订(「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略)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包含对一项条文的修订,除本公司日期为2018年4月12日通函所载对公司章程的其他建议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文内容则保持不变。公司章程以中文编制,并无正式英文版本。任何英文译文仅供参考。中英文版本之间如有任何歧义,概以中文版本为准。

经修订公司章程应於本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案之日生效。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相关决议案前,现有公司章程仍具效力。

其他事项

建议罢免董事及建议修订公司章程须经本公司股东於股东周年大会分别以普通决议案及特别决议案批准。载有(其中包括)(i)建议罢免董事连同提请通知详情;(ii)建议修订公司章程;及(iii)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补充通告连同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的补充通函将适时寄发予本公司股东。

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