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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邦达宝嘉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17-04-12 16:41:00

兹通告金邦达宝嘉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於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下午2:30假座香港铜锣湾告士打道311号皇室大厦安达人寿大楼22楼2211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藉以处理下列事项:

1.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报告以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报告。

2.(i)宣派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普通股港币7.0仙(折合人民币约6.2分)。

(ii)宣派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之特别股息每股普通股港币6.0仙(折合人民币约5.3分)。

3.(i)重选卢闰霆先生为执行董事。

(ii)重选卢润怡先生为执行董事。

(iii)重选Christophe Jacques PAGEZY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iv)委任吴思强先生为执行董事。

(v)委任叶渌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4.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的酬金。

5.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普通决议案:

6.「决议:

(a)在下文(c)项的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授予本公司董事会一般授权,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份,以及订立或批准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售股建议、协议、购股权或认股权证(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

(b)上述(a)项所述之授权将授权董事会於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批准将须或可能须於有关期间届满後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董事会依据上文(a)项所载的授权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的发行之累计股份数目,惟依据:

(i)供股(定义见下文);

(ii)行使本公司购股权计划项下之购股权所发行之股份;及

(iii)任何按照本公司之章程细则之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而配发以代替本公司股份股息的全部或部分的股份除外,

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如其後有任何股份进行合并或分拆,紧接该合并或分拆的前一日与後一日可根据上文(a)项的授权发行股份的最高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及

(d)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时起至下列任何一项(取最早者)的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本决议案所列的授权经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修订之日。

「供股」乃指董事会於所定的期间内,向於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内的本公司股份或各类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的股份或股份类别之比例提呈发售股份、配发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可认购股份之证券之建议(惟须受董事会就零碎股权或於考虑任何相关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後,认为必要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所规限)。」

7.「决议:

(a)在下文(b)项的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授予董事会一般授权,於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根据所有适用法例、规则及规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回购本公司股份;

(b)本公司根据上文(a)项授权而获许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数目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如其後有任何股份进行合并或分拆,紧接该合并或分拆的前一日与後一日的可根据上文(a)项的授权回购股份的最高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及

(c)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之时起至下列任何一项(取最早者)的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本公司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须予举行的期限届满之日;及

(iii)本决议案所列的授权经由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修订之日。」

8.「决议待召开本大会的通告(「通告」)所载第6及第7项决议案获通过後,扩大根据通告所载第6项决议案提述的一般授权,在本公司董事会依据此项一般授权可配发、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的本公司股份数目中,加入本公司依据通告所载第7项决议案提述的授权可购买本公司股份数目的总数,惟扩大的数额不得超过於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

附注:

(1)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投票结果将按上市规则规定刊载於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网站。

(2)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有权委任多於一名的人士出席股东大会及以投票方式表决时代其投票。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若多於一名的人士被委任,该代表所授权的股份数目应在相关的委任表格中列明。每位亲自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股东就其持有的每一股股份均有一票投票权。

(3)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於2017年5月16日(星期二)下午2:30(香港时间),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并不妨碍本公司股东亲身出席股东大会并於会上表决,而本代表委任表格将相应视为被撤销。

(4)为确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於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由2017年5月15日(星期一)至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在会上投票,本公司的未登记股东必须於2017年5月12日(星期五)下午4:30前将所有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登记证券有限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5)为确定获派发末期股息及特别股息的资格(该股息须待股东於周年大会上批准),本公司将由2017年6月5日(星期一)至2017年6月7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为符合资格获派股息,本公司的未登记股东必须於2017年6月2日(星期五)下午4:30前将所有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6)一份载有上述通告第3、第6及第8项进一步详情的通函将连同本公司截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之年度报告寄发予本公司所有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