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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邦达宝嘉授予购股权

2016-09-07 21:03:00

本公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7.06A之规定而发布。

金邦达宝嘉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合称「本集团」)董事会(「董事会」)仅此公布,本公司於2016年9月7日,向若干根据本公司股东於2013年11月15日以书面决议方式采纳之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之具备资格的参与者(「承受人」)授予二千万股之购股权(「购股权」),以认购本公司普通股(「股份」)合计二千万股,约占本公告之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4%。有关前述授予之详情如下:

购股权

授予日期: 2016年9月7日(「授予日期」)

授予购股权之数目: 二 千 万 股 购 股 权( 每 一 购 股 权 均 应 使 购 股 权 之 持 有 者 , 在 行使该购股权时,可认购一股股份)

授予购股权之行使价: 每 股 2.61 港 元 , 其 应 反 映 下 列 之 较 高 者 :(i) 股 份 於 授 予 日 期在 香港 联合 交易 所有 限公司(「联 交所」)之 收盘 价2.61 港元 ;以及(ii)股份於授予日期前五个交易日於联交所之平均收盘价2.61港元╱股;

股份於授予日期之收盘价: 每股2.61港元

购股权之有效期: 从授予日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所授予之购股权之行使期和行使条件:

各承受人将获授权通过以下方式行使各自之购股权:

(a) 若 相 关 承 受 人 及 ╱ 或 本 集 团 之 特 定 绩 效 目 标 得 以 实 现 ,至多三分之一( 即约33.33% )之已授予购股权可获授权於自2017年4 月3 日至2023年12月31 日期间之任何时间予以行使;

(b) 若 相 关 承 受 人 及 ╱ 或 本 集 团 之 特 定 绩 效 目 标 得 以 实 现 ,至多三分之二( 即约66.67% )之已授予购股权减去已行使购股 权所 得数 量 之购 股权 可获 授权 於自 2018年 4 月3 日 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之任何时间予以行使;及

(c) 若 相 关 承 受 人 及 ╱ 或 本 集 团 之 特 定 绩 效 目 标 得 以 实 现 ,全部100%之已授予购股权减去已行使购股权所得数量之购股权可获授权於自2019年4月3日至2023 年12月31日期间之任何时间予以行使。

在上述授予之购股权当中,下列董事共获授予1,170,000股之购股权,其详情如下:

购股权全部行使

情况下将予发行之

股份数目及

占本公告之日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董事姓名 於本公司之职位 数目之概约比例

侯平 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600,000

(0.072%)

卢润怡(附注) 执行董事兼高级副总裁 420,000

(0.050%)

卢小忠 执行董事兼高级副总裁 150,000

(0.018%)

附注:卢润怡先生是本公司执行董事、主席和主要股东卢闰霆先生( 如上市规则之定义)之胞弟。

向上述各董事授予购股权之事项,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7.04 (1)之规定获得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批准。

除上述於本公告中披露之外,概无承受人为本公司之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如上市规则定义),或以上人士之关联人(如上市规则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