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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收购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的须予披露交易涉及根据一般授权发行新股份

2019-07-02 00:00:00

收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佈,于二零一九年七月二日(交易时段后),买方(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与卖方订立该协议,据此,买方有条件同意向卖方收购销售股份并接纳卖方转让销售贷款,总代价为人民币45,000,000元(相当于约51,136,000港元)。

销售股份指目标公司于本公告日期的全部已发行股本,而销售贷款指目标集团于本公告日期结欠卖方之所有未偿还贷款。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于有关收购事项的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低于2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的申报及公告规定。

收购事项的完成须待该协议所载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故收购事项未必会完成。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