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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金融服务协议之须予披露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

2019-12-27 00:00:00

于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公司与中建财务订立金融服务协议,为期三年,期限自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据此,中建财务同意按非独家基准向本集团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

中建集团为中建财务及本公司的最终控股公司。中建财务为中建股份的非全资附属公司,而中建股份为本公司的中介控股公司及中建集团的附属公司。因此,中建财务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于金融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

由于本公司就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于各年度之(i)存款服务,以及(ii)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各自的年度上限,按上市规则定义计算所得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0.1%,但低于5%,因此,中建财务向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存款服务以及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构成本公司的持续关连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A章之申报、公告及年度审阅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由于本公司就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于各年度之存款服务的年度上限,按上市规则定义计算所得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因此,中建财务向本集团提供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存款服务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之通知、公告及申报的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就股东而言,金融服务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连同上限)于本公司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并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后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而金融服务协议项下之各项服务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条款(连同上限)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